2020年曹县魏湾、程庄村加工车间配套项目更正公告
采购人:曹县魏湾镇人民政府
地址:曹县魏湾镇人民政府(曹县魏湾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05303771203(曹县魏湾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菏泽信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区)金河路-号郓城县金河路东城国际7天酒店南临
联系方式:15753037016
二、采购项目名称:2020年曹县魏湾、程庄村加工车间配套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编号):SDGP371721202102000051
三、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5月8日
四、变更内容:
原采购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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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为: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
2、根据鲁财采【2021】7号文件,政策功能类文件对评审的调整:
监狱、中小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监狱、中小企业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
中型、小型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型、小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中型、小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代理监狱企业、中型、小型企业的产品,须同时提供产品授权和该企业的监狱企业、小型企业证明(复印件附到响应文件内)。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成交单位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成交单位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节能、环保政策
价格扣除幅度:
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除外)价格分加分幅度: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
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除外)技术分加分幅度: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
环保产品价格分加分幅度: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
环保产品技术分加分幅度: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
节能、环保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环保部制定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所投产品必须在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
节能、环保产品证明材料
(1)如所投产品为节能(强制采购产品除外)、环保产品,须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节能、环保产品明细表。
(2)供应商提供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以上证明材料缺一项不予加分。
注: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或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经查实报价无效或取消成交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项目名称、包号)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提交本声明函的成交单位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如供应商不是中小企业,则不需填写本声明函。
附件: